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39號原告 黃弘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家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17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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