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1號上訴人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台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成中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6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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