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2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4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受刑人黃建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黃建成10
8年11月7日刑事聲請狀1紙附卷足憑。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為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羅紫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藥事法││││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科罰金,以新臺幣10│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7年8月17日下午│96年間至108年1月│107年12月20日│││6時10分回溯96小時│5日││││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878號│字第541號│字第542號│├─┬──────┼─────────┼─────────┼─────────┤│最│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8年度易字第162│108年度嘉簡字第││實││1798號│號│423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18日│108年3月29日│108年4月19日│├─┼──────┼─────────┼─────────┼─────────┤││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8年度易字第162│108年度嘉簡字第││判││1798號│號│42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15日│108年4月19日│108年5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06號、編號1│字第1849號、編號1│字第2082號、編號1│││-5定刑1年6月│-5定刑1年6月│-5定刑1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7月│││科罰金,以新臺幣10│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8年1月2日│108年1月5日│107年1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01號│偵字第401號│偵字第251號等│├─┬──────┼─────────┼─────────┼─────────┤│最│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98號│108年度訴字第198號│108年度訴字第569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31日│108年5月31日│108年9月30日│├─┼──────┼─────────┼─────────┼─────────┤││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98號│108年度訴字第198號│108年度訴字第569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18日│108年6月18日│108年10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63號、編號1│字第2763號、編號1│字第4387號│││-5定刑1年6月│-5定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