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戎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戎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許戎忻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3至6各罪曾定應執行拘役70日;編號
7、8各罪曾定應執行拘役12日),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附表:受刑人許戎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15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106年7月10日│106年7月12日│106年7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0720號│106年度偵字第24225號│106年度偵字第2623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410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890號│106年度中簡字第3000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19日│106年12月28日│107年1月12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410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890號│106年度中簡字第300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20日│107年1月29日│107年2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2號(已執畢)│107年度執字第3097號│3603號(編號3至6已定應│││││執行拘役7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6年7月7日│106年7月11日│106年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6235號│106年度偵字第26235號│106年度偵字第2623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3000號│106年度中簡字第3000號│106年度中簡字第300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12日│107年1月12日│107年1月12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3000號│106年度中簡字第3000號│106年度中簡字第300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2月12日│107年2月12日│107年2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03號(編號3至6已定應│3603號(編號3至6已定應│3603號(編號3至6已定應│││執行拘役70日)│執行拘役70日)│執行拘役70日)│└────────┴───────────┴───────────┴───────────┘┌────────┬───────────┬───────────┐│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6日│拘役8日│├────────┼───────────┼───────────┤│犯罪日期│106年7月17日│106年7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7251、25791號│27251、2579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998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998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9日│106年12月2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998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99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815號(編號7、8已定應│3815號(編號7、8已定應│││執行拘役12日)│執行拘役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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