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12號原告 劉守乾 訴訟代理人 邱子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秋鸞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