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61號原告 黃紫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盛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載明被告彭盛煜之住所,亦未提供足資特定被告彭盛煜身分之年籍資料,使本院無從送達,應予補正。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即本件請求被告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法律關係)。
㈢、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於民事起訴狀之記載,本件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原告應予補繳。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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