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51號原告 何榮華 被告 陳秀金
詹德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89,284【計算式:(37,1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474《土地面積》×46/100《原告權利範圍》)=8,089,284《元》,小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0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