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合夥賸餘財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45號原告 鄭文菁 被告 蔡佩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賸餘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涉訟,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