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85號原告兆山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新弘 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 律師被告 沈啟紳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命被告不得為一定行為同時具有財產價值,而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裁判費(扣除已繳納之新臺幣叁仟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玫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