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勞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上字第57號上訴人 沈啓紳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玲 律師
李詩楷 律師 陳奕澄 律師被上訴人兆山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新弘 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 律師
楊景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黃明發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駱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