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3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余沐書 於87年11月5日為擔保案外人 余和瑞 積欠聲請人之借款,提供其所有坐落新竹縣竹北市○○段第41、42、43、44、45、87地號,權利範圍均為84分之74之土地6筆,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7年11月5日起至88年11月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於90年10月24日辦理權利內容變更,將前開抵押權之擔保物變更為同段第87地號土地一筆。茲因案外人 余和瑞積 欠聲請人借款8,871,840元,迄未清償,聲請人自得依法請求拍賣上開抵押物取償。又因相對人丙○○、甲○○、丁○○於94年11月15日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5號民事判決影本一件、99年度司促字第6846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9年6月14日新院燉民碩99司拍133字第12906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99年6月17日合法送達。相對人丁○○具狀陳述略以:聲請人應提出欠款證明或借據等證物、案外人余和瑞與聲請人之債務業於99年2月經本院竹北簡易庭判決完畢、當初之設定是聲請人跟余和瑞說提供擔保品願支付600萬元之現金,結果設定後聲請人並未支付600萬元,還把金額改成1800萬元等語。聲請人對相對人之陳述具狀稱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合計8,871,840元尚未清償之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5號民事判決及99年度司促字第6846號支付命令在卷可稽。
四、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債權未受清償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登記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5號民事判決影本一件及99年度司促字第6846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件為證,本院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至相對人雖主張案外人余和瑞與聲請人間之債務業經本院竹北簡易庭判決聲請人敗訴,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竹北簡字第135號給付票款事件、90年度竹簡字第213號給付票款事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846號支付命令事件全卷,聲請人提出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5號民事判決及99年度司促字第6846號支付命令中之票據與本院98年度竹北簡字第135號給付票款事件中之票據並非同一票據,惟縱認相對人主張本件設定之抵押權金額有誤及債務已清償為真,亦係實體法上之爭執,按前開判例要旨,仍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即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本件仍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13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興崙││87│田│││2245.81│84分之74│丙○○、丁○○│││││││││││││權利範圍各84分│││││││││││││之25,甲○○權│││││││││││││利範圍84分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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