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上更(一)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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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更(一)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三八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羈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執行羈押,至八十九年一月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裁定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呂佳徵法官蔡長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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