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3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329號原告 邱達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載明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新北裁催字第裁40-C00000000號裁決,惟上開裁決,業經(撤銷)重新更為於102年9月17日新北裁催字第裁41-C00000000號裁決在案。則被告102年8月30日新北裁催字第裁40-C00000000號裁決已不存在。原告是否變更聲明訴請:「撤銷被告於102年9月17日新北裁催字第裁41-C00000000號裁決」(下稱原處分),如是,原告應請更正表明不服原處分,聲明同上開引號所述。
二、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