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智簡字第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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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智簡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智簡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玲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64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Rilakkuma《拉拉熊》、Agnesb.、HelloKitty),均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分別依法向我國經濟部商標主管機關即中央標準局(現已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圖樣,並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或類似商品,現仍於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而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詎甲○○於不詳時間起,向大陸地區淘寶網站某不詳賣家,以每件約新臺幣(下同)
25元至400元不等之價格購得連同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或類似商品在內等商品後,竟意圖販賣營利,並基於行銷之目的,於101年10月間某日起,在高雄市○○區○○路0段000○0號之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連線至雅虎拍賣網站,登入其向雅虎拍賣網站以「Z0000000000」帳號所經營之「橘子奶茶」賣場,以每件新臺幣(下同)50元至590多元不等之價格,刊登仿冒前述商標之商品照片及拍賣訊息,欲供不特定人上網標購而陳列之。嗣為警在網路上瀏覽網頁發現後,下標拍定並匯款,甲○○即寄交前揭仿冒商標之手機座1件,經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品後,為警於102年7月19日持搜索票至甲○○住處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復送請鑑定確認亦屬仿冒商品,始查悉上情。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前揭事實均坦承不諱,復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商標對照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鑑定人 吳圓圓 出具之Rilakkuma(拉拉熊)鑑定報告書2份、Rilakkuma(拉拉熊)鑑價報告書1份、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 吳婷婷 律師出具之鑑識證明書1份、購得證物照片7張及現場採證暨扣押物照片13張等附卷可稽,是被告甲○○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堪採為證明犯罪事實之依據,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自101年10月間某日起至為警查獲為止,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以一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行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茲審酌被告為圖私利,意圖販賣而陳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非但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且足以擾亂國內同一商品市場之健全發展,影響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形象,所為實不足取,復衡酌其非法陳列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期間,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及生活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拘役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免被告存有僥倖心理,使被告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本院乃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並命被告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為被告本件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另員警為偵辦本案所購得如附表二編號20之仿冒拉拉熊商標手機座,雖未扣案,然該只手機座亦屬本件之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應同依上開規定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指定商品│├──┼────────────┼──────┼─────────┤│1│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讀卡機、手提電腦專│││││用袋、電腦連接器、│││││電腦、眼鏡、電話機│││││等商品│├──┼────────────┼──────┼─────────┤│2│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事務用紙、衛生用紙│││││、貼紙、信紙、簿本│││││、月曆、塑膠製之袋│││││、膠帶、膠水、筆筒│││││、別針、卡夾、訂書│││││機、美工刀、文件夾│││││、書套、筆、筆盒、│││││墊板、繪圖用尺及製│││││圓用儀器等商品。│├──┼────────────┼──────┼─────────┤│3│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書包、手提包、皮夾│││││、錢包、背包、腰包│││││、鑰匙包、化妝包等│││││商品。│├──┼────────────┼──────┼─────────┤│4│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門簾、門把手套、非│││││紙製餐墊、桌墊、非│││││紙製桌墊、紡織製杯│││││墊、椅墊套、面紙盒│││││套、紡織製壁掛、汽│││││車遮陽簾、塑膠布、│││││被套、床單、枕套、│││││毛毯、窗簾、家具套│││││、毛巾、手帕、沐浴│││││用手套等商品。│├──┼────────────┼──────┼─────────┤│5│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玩具、氣球、玩具球│││││、玩偶、木偶、布偶│││││、洋娃娃之服飾、充│││││氣玩具、兒童益智玩│││││具、模型玩具、拼圖│││││玩具、音樂玩具、填│││││充玩具、嬉水用玩具│││││游泳池、噴水玩具、│││││玩具水槍、發條玩具│││││、毛絨玩具、電動玩│││││具(投幣式或連接電│││││視或電腦銀幕者除外│││││)、哨子等商品。│├──┼────────────┼──────┼─────────┤│6│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電纜線用絕緣體等商│││││品。│├──┼────────────┼──────┼─────────┤│7│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迴紋針、電纜線用絕│││││緣體等商品。│├──┼────────────┼──────┼─────────┤│8│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鑰匙包等商品。│├──┼────────────┼──────┼─────────┤│9│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手機吊飾、手機裝飾│││││品等商品。│├──┼────────────┼──────┼─────────┤│10│法商畢佛爾艾弗公司│第00000000號│手提包、手提箱、旅│││││行袋、書包、海灘袋│││││、購物袋、手提袋、│││││肩袋、網狀購物袋、│││││旅行衣物袋、公事包│││││、小提箱、鑰匙包、│││││小皮包、皮夾、錢包│││││、小錢袋、包裹用皮│││││袋、小梳妝盒(不含│││││商品)、手提化妝箱│││││等商品。│└──┴────────────┴──────┴─────────┘附表二: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Agnesb.商標圖樣之化妝包│12件│├──┼─────────────────┼──┤│2│仿冒拉拉熊商標圖樣之隱形眼鏡盒│10件│├──┼─────────────────┼──┤│3│仿冒拉拉熊商標圖樣之迴紋針│3件│├──┼─────────────────┼──┤│4│仿冒拉拉熊商標圖樣之集線器│10件│├──┼─────────────────┼──┤│5│仿冒拉拉熊商標圖樣之電腦刷│1件│├──┼─────────────────┼──┤│6│仿冒拉拉熊商標圖樣之零錢包│3件│├──┼─────────────────┼──┤│7│仿冒拉拉熊商標圖樣之插座蓋│2件│├──┼─────────────────┼──┤│8│仿冒拉拉熊商標圖樣之安全帶護套│2件│├──┼─────────────────┼──┤│9│仿冒拉拉熊商標圖樣之筆袋│6件│├──┼─────────────────┼──┤│10│仿冒拉拉熊商標圖樣之置物盒│1件│├──┼─────────────────┼──┤│11│仿冒拉拉熊商標圖樣之面紙套│7件│├──┼─────────────────┼──┤│12│仿冒拉拉熊商標圖樣之手機座│6件│├──┼─────────────────┼──┤│13│仿冒拉拉熊商標圖樣之包包│1件│├──┼─────────────────┼──┤│14│仿冒拉拉熊商標圖樣之門簾│1件│├──┼─────────────────┼──┤│15│仿冒美樂蒂商標圖樣之集線器│1件│├──┼─────────────────┼──┤│16│仿冒凱蒂貓商標圖樣之迴紋針│3件│├──┼─────────────────┼──┤│17│仿冒凱蒂貓商標圖樣之鑰匙圈│1件│├──┼─────────────────┼──┤│18│仿冒凱蒂貓商標圖樣之手機吊飾│1件│├──┼─────────────────┼──┤│19│仿冒凱蒂貓商標圖樣之集線器│1件│├──┼─────────────────┼──┤│20│仿冒拉拉熊商標圖樣之手機座(員警蒐│1件│││證購得,未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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