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3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37號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李忠台 (處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 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怡妘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存心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13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2年9月16日具狀提起上訴,經本院102年9月25日收狀,然其於未於該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已逾提出上訴後20日且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為憑。依首開規定,其上訴自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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