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勝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勝麒因犯如附表一所示柒罪,所處各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蔡勝麒因犯如附表二所示陸罪,所處各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勝麒因各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經受刑人之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明文規定。查本件受刑人蔡勝麒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確定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施行,觀諸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然修正前刑法就同時有得易刑處分及不得易刑處分符合合併處罰規定時,一律併合處罰而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然新法則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在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時則例外容許,經比較結果,修正後之新法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即,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第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先予敘明。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字第144號意旨可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一、二所載之刑,且於如附表一、二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一編號5、6及附表二編號3、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餘附表一、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各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2份在卷可憑(見執聲字卷第1頁、本院聲字卷第19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各就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各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蔡妮君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03月06日│100年04月12日│100年05月02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043號、毒偵字│第16043號、毒偵字│第16043號、毒偵字│││第3010號、第4170號│第3010號、第4170號│第3010號、第4170號│││、第5721號│、第5721號│、第5721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142│100年度審訴字第2142│100年度審訴字第2142││││號、2201號、2643號、│號、2201號、2643號、│號、2201號、2643號、││││、3211號│、3211號│、321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142│100年度審訴字第2142│100年度審訴字第2142││││號、2201號、2643號、│號、2201號、2643號、│號、2201號、2643號、││││、3211號│、3211號│、3211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5758號│第15758號│第15758號│││(編號1-6曾定應執行│(編號1-6曾定應執行│(編號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4│5│6│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08月13日│100年03月06日│100年3月下旬某日某時│100年10月19日14時13│││││~100年4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16043號、毒偵字│第16043號、毒偵字│第16043號、毒偵字│字第7187號、101年度│││第3010號、第4170號│第3010號、第4170號│第3010號、第4170號│毒偵字第598、1140號│││、第5721號│、第5721號│、第5721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142│100年度審訴字第2142│100年度審訴字第2142│101年度審訴字第223號││││號、2201號、2643號、│號、2201號、2643號、│號、2201號、2643號、│、884號、1133號││││、3211號│、3211號│、321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101年04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142│100年度審訴字第2142│100年度審訴字第2142│101年度審訴字第223號││││號、2201號、2643號、│號、2201號、2643號、│號、2201號、2643號、│、884號、1133號、││││、3211號│、3211號│、3211號│││判決├────┼──────────┼──────────┼──────────┼──────────┤││判決│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101年4月30日│││確定日期│││││├───┴────┼──────────┼──────────┼──────────┼──────────┤│得否易科罰金│否│是│是│否│├────────┼──────────┼──────────┼──────────┼──────────┤│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5758號│第15758號│第15758號│第15758號(曾與附表│││(編號1-6曾訂應執行│(編號1-6曾訂應執行│(編號1-6曾訂應執行│二編號1-3定應執行有│││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期徒刑1年11月)│└────────┴──────────┴──────────┴──────────┴──────────┘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20日│100年12月15日│100年12月22日15時許│││││~15時55分│├────────┼──────────┼──────────┼──────────┤│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187號、101年度│字第7187號、101年度│字第7187號、101年度│││毒偵字第598、1140號│毒偵字第598、1140號│毒偵字第598、114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23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23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23號││││、884號、1133號│、884號、1133號│、884號、11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04月30日│101年04月30日│101年04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23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23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23號││││、884號、1133號│、884號、1133號│、884號、1133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04月30日│101年04月30日│101年04月30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是│├────────┼──────────┼──────────┼──────────┤│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625號(附表一編號│第7625號(附表一編號│第7625號(附表一編號│││7與附表二編號1~3曾│7與附表二編號1~3曾│7與附表二編號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11月)│11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25日18時15│101年02月01日11時40│101年02月01日11時40│││分為警採尿時回溯72│分為警採尿時回溯72小│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時內之某時許│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490號、1933號│字第1490號、1933號│字第1490號、193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1337號│101年度審訴字1337號│101年度審訴字1337號││││、1412號│、1412號│、14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06月29日│101年06月29日│101年06月29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1337號│101年度審訴字1337號│101年度審訴字1337號││││、1412號│、1412號│、1412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06月29日│101年06月29日│101年06月29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是│├────────┼──────────┼──────────┼──────────┤│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992號│第9992號│第9992號│││(編號4~6曾定應執行│(編號4~6曾定應執行│(編號4~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