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32號原告 吳佩穎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 律師
陳盈君 律師 李典穎 律師被告 楊添棋 上列被告楊添棋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755號),經原告吳佩穎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許博然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