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徹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徹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減得之刑未逾有期徒刑陸月者,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徹毓因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徹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加重竊盜未遂│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已裁定│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期徒刑3月│期徒刑5月│││日)│││├────────┼──────────┼──────────┼──────────┤│犯罪日期│96.01.04│95.12.16│96.03.02││││││├────────┼──────────┼──────────┼──────────┤│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96年度偵緝字│96年度偵字│││第732號│第351號│第270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易字│96年度彰簡字│96年度上易字││實││第830號│第697號│第1195號││審├──────┼──────────┼──────────┼──────────┤││判決日期│96.07.11│96.07.27│96.08.22│├─┼──────┼──────────┼──────────┼──────────┤│確│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易字│96年度彰簡字│96年度上易字││決││第830號│第697號│第1195號││├──────┼──────────┼──────────┼──────────┤││判決│96.07.11│96.08.27│96.08.2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4315號│4860號│5542號││├──────────┴──────────┴──────────┤││彰化地檢97年度執減更字第35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徹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加重竊盜│贓物│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①有期徒刑4月,減為│││期徒刑5月│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2月│││││②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③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11.12│96.02、03月間│①95.09.20│││││②95.12.20│││││③96.01.07│├────────┼──────────┼──────────┼──────────┤│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96年度偵字│第4836號、96年度毒偵│││第7497號│第4094號│字第309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96年度簡字│96年度上訴字││實││第1399號│第314號│第1259號││審├──────┼──────────┼──────────┼──────────┤││判決日期│96.09.29│96.11.02│97.01.09│├─┼──────┼──────────┼──────────┼──────────┤│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96年度簡字│96年度上訴字││決││第1399號│第314號│第1259號││├──────┼──────────┼──────────┼──────────┤││判決│96.12.20│96.12.31│97.01.09│││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411號│1124號│2159號││││├──────────┤││││編號6、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徹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加重竊盜│├────────┼──────────┼─────────────────────┤│宣告刑│①有期徒刑6月,減為│①有期徒刑8月,減為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②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②有期徒刑7月,減為│③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④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③有期徒刑8月,減為│⑤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⑥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⑦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⑧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①95.09.20│①95.11.12⑤96.01.13│││②95.12.20│②96.01.02⑥96.01.29│││③96.01.07│③96.01.12⑦96.02.03││││④96.01.13⑧96.02.12│├────────┼──────────┼─────────────────────┤│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3441、4059、4322、4530││年度案號│第4836號、96年度毒偵│號│││字第30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96年度上易字││實││第1259號│第2113號││審├──────┼──────────┼─────────────────────┤││判決日期│97.01.09│97.01.2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96年度上易字││決││第1259號│第2113號││├──────┼──────────┼─────────────────────┤││判決│97.01.28│97.01.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275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159號│1年8月)││├──────────┤│││編號6、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