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4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信豪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信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信豪因犯詐欺等3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立山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98.11.30前之某日│98.11.02前之某日│100.01.17││日期│時│時││├──────┼────────┼────────┼────────┤│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9年度偵│高雄地檢99年度偵│高雄地檢100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8720號│字第18720號│毒偵字第186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0年度易字第79│100年度易字第79│100年度審訴字第││最後││號│號│1355號││││││││事實審├──┼────────┼────────┼────────┤││判決│100.02.24│100.02.24│100.06.23│││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0年度易字第79│100年度易字第79│100年度審訴字第││││號│號│1355號││確定││││││├──┼────────┼────────┼────────┤│判決│判決│100.03.24│100.03.24│100.07.22│││確定││││││日期││││├───┴──┼────────┼────────┼────────┤││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備註│執字第6245號│執字第6245號│執字第10715號││├────────┴────────┴────────┤││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