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14號聲請人富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鄭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號)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共6張計6,00
0股,於民國100年2月17日在聲請人設址之台北市○○區○○○路三段287號3樓處所發覺遺失,已向股務代理人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掛失,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00年4月8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6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於100年4月26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太平洋日報全國版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0年4月8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
36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個月內。上開裁定於100年4月22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0年4月26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0月12月8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上開報紙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0年度司催字第365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邱上一┌───────────────────────────────────────────────────┐│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41C-22DU0613│股票│1│10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41C-22DU0614│股票│1│100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41C-22DU0615│股票│1│100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41C-22DU0616│股票│1│1000││││││││││├──┼───────────────┼──────────────┼────┼───┼────┼───┤│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41C-22DU0617│股票│1│1000││││││││││├──┼───────────────┼──────────────┼────┼───┼────┼───┤│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41C-22DU0618│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