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45號聲請人 林柏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40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4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除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喜苓┌──────────────────────────────────────────────────┐│附表(一):│├──┬──────┬─────┬──────┬────────┬───────┬──────┬───┤│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甘之醇 酒業有│玉山商業銀│107589│18,610元│100年7月31日│AA0000000││││限公司 林邱 │行後庄分行││││││││來春│││││││├──┼──────┼─────┼──────┼────────┼───────┼──────┼───┤│002│甘之醇酒業有│玉山商業銀│107589│30,860元│100年7月31日│AA0000000││││限公司林邱│行後庄分行││││││││來春│││││││├──┼──────┼─────┼──────┼────────┼───────┼──────┼───┤│003│高翊企業社│板信商業銀│000000000000│639,392元│100年8月18日│OM0000000││││ 張頤慧 │行 高新莊分 │75││││││││行││││││├──┼──────┼─────┼──────┼────────┼───────┼──────┼───┤│004│高翊企業社│板信商業銀│000000000000│639,392元│100年8月26日│OM0000000││││張頤慧│行高新莊分│75││││││││行││││││└──┴──────┴─────┴──────┴────────┴───────┴──────┴───┘┌──────────────────────────────────────────────────┐│附表(二):│├──┬──────┬─────┬──────┬────────┬───────┬──────┬───┤│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甘之醇酒業有│玉山商業銀│107589│空白│空白│BA0000000││││限公司林邱│行後庄分行││││││││來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