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105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狀請求第1項金額按週年利率10%計算利息之約款。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