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湯寶凝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木村附件:
⒈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⒉聲請人為何認「平均每月營業額為70,000元、每月收入35,000
元」?惟與合作金庫進行前置協商時卻填寫「95、96年度平均月營業額各為80,000、85,000元」?究竟何營業額為真實?聲請人應據實陳報聲請前五年內從事之所有營業活動狀況、營業額及營收淨額,並提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額申報書、收支紀錄。
⒊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
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向各家債權金融機構進行「個別協商」?如
有,則自何時開始清償?還款條件為何?並提出個別之協議書、每月繳款證明;如無,仍應表明。
⒌說明聲請人為何未能接受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之「有擔保部
分月繳7,500元,無擔保部分月繳5,000元」之還款方案而導致協商不成立?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原因為何?聲請人僅泛稱「收入不穩定」,惟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應詳實說明,並提出具體證明文件。
⒍釋明聲請人除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外之其他收入狀況(如:聲
請人之租金收入),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97年1月迄今之收入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之所有往來銀行之存摺影本(需附有存摺封面、自95年
1月起迄最近補正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⒏聲請人有無投保(包含以本人、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如有,應提出保險契約、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
⒐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房屋貸款13,500
元」,請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每月繳款證明、土地及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於聲請狀內陳稱「資產總價值為1,300,000元」,請說
明如何計算得該價值?聲請人是否除土地、房屋各1筆之外之外尚有其他財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⒒說明聲請人之配偶自97年1月迄今之薪資及其他收入狀況,並
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發給之薪資單)、95及96年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另說明其如何與聲請人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分擔之項目及金額為何?⒓說明聲請人目前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是否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並提出相關函稿或執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