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嘉小字第13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虹語
吳祐吉
被 告 徐筱喬 即 徐瑀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