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294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金川 上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李金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本件被告已自白犯罪,說明犯罪經過情形,且被告家中育有1子,目前已離婚,被告平日與父親共同經營小吃生意,又被告前因酒後駕車,面臨賠償問題,家中經濟狀況陷入困境,請准交保候傳,打理一切云云,而聲請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據其自述家中經濟能力不佳,且被告雖已坦承犯罪,但尚未與其他共犯就所涉案情部分為勾稽,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復不能以交保方式替代,況被告尚有其他已判決確定之案件尚待執行,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許惠瑜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