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明鑫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明鑫自民國壹佰年伍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江明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百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許月馨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