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55號原告 李禹瑭 即 李佳玟 送達代收人 彭宗信 被告 歐建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0年度司促字第100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開支付命令准許金額範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7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