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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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合夥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49號原告 曾小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文義 間請求合夥關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