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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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
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 律師複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零貳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叁萬叁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零陸佰玖拾陸元,及其中貳拾叁萬叁仟玖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起」;第九頁第十八行關於「被告應賠償原告之損害為二十四萬四千四百三十八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賠償原告之損害為二十四萬四千八百八十八元」;第九頁第二十二行及第十頁第一行「二十四萬零二百四十六元」之更正為「二十四萬零六百九十六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