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0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肖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零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606號編計息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70,247元111年1月28日8.7500222,076元111年1月28日8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