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年度訴第三一三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三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