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蘇桂英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蘇桂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蘇桂英因被告甲○○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蘇桂英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甲○○釋放。茲以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四五○一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毛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灥嵓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