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九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俊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余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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