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國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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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國簡字第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鄺定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33,3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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