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3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育斌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968號、101年度偵字第79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溫育斌(所涉施用毒品部分,另行審結)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上午11時29分許,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未經屋主 陳虹斐 之同意,以徒手拉開鐵捲門之方式,無故侵入陳虹斐位○○○區○○路○○○號之住宅內;其本欲入內竊取財物,然於尚未著手之際,即為自屋外駕車返家之陳虹斐所發現,溫育斌見狀亦隨之逃逸。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