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25號原告 余合珍 被告 林詠程
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彥豪 上列被告等因刑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林詠程、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刑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余合珍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顏銀秋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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