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勝翔具保人蔡美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37號、101年度執字第4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美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美雲因受刑人吳勝翔犯竊盜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其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稽。嗣該案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通知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屆時並未到案接受執行,復經拘提無著,此有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401號刑事判決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送達証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及拘提報告書等件足憑,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未果,有送達証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各1份可佐,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