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珮慈
之5選任辯護人蔡鴻杰律師
李亭萱 律師 吳幸怡 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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