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2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瑋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四行關於「給付方法:於民國100年5月1日前」之記載,應更正為「給付方法:於民國101年5月1日前」。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41年臺抗字第66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茲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四行關於「給付方法:於民國100年5月1日前」之記載,為「給付方法:
於民國101年5月1日前」之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金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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