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七號抗告人 彭耀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馮鈺琄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一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抗告,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者,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補正,而逕行駁回其抗告。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一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於民國一○○年十二月八日送達,茲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鄭雅萍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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