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4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444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即臺北市○○街○○巷○○號2樓)價額依上訴人所提出主張之鑑定價格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零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