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1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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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1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1316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理人 許正瑄 債務人 廖美蘭 債務人 廖吳英 債務人 廖玉霞 債務人 吳禮鴻 債務人 廖期霖
一、債務人廖吳英、廖玉霞、吳禮鴻、廖期霖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書煊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廖美蘭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萬捌仟零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壹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逾期欠繳本息,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逾期欠繳本息,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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