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44號原告乙○○被告丙○○
甲○○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添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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