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1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1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132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良一 債務人 林英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陸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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