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3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3941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求之正確利息(合計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
2、載明遲延利息請求之依據。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