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3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3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3723號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已出境國外,並於96年2月6日為戶籍遷出登記,有戶役政之查詢單一份附卷可資查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
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一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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