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六О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三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男子四名,基於共同之犯意,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晚上十時許,在宜蘭縣○○鎮○○路○○○號,分持棍棒等物無故毆打甲○○,致甲○○受有後頭部血腫、左下顎裂傷、左前額腫脹、皮下瘀血、鼻根皮下瘀血、胸部挫傷、右肘部及左肘部皮下瘀血、右大腿及左大腿皮下瘀血之傷害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曾啟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