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889號
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平正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彭俊雄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平正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壹月貳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平正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疑重大,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刑,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被告逃亡之機會相對增加,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2年
8月2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11月2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1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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