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1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祥輝選任辯護人林肇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偵字第5338、5341、5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祥輝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參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其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李祥輝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法第4條第1項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預期其日後將面臨重大刑責,而有逃亡之虞,且其僅坦承部分犯行,然其供述又與共犯 潘朝欽 有顯著之出入,故日後對於本案仍有調查證人之必要,為免其於釋放後以任何方式勾串證人、共犯,致證人、共犯不敢作證,增加審判之困難,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予以於101年
8月31日羈押,並禁止其接見通信,最近一次於102年1月31日予以延長羈押,並繼續禁止其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其接見通信之必要,是應自102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及禁止其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潘怡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