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9號原告 蔡清波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被告楊福
威龍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碧如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審交簡字第307號(102年度審交易字第70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李家慧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